王熠旸: 本委受理华冠科技(浙江)有限公司诉你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一案,已审理终结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委(2005)杭新劳仲案字第36号仲裁裁决书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,逾期则视为送达。如不服本裁决,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。本委地址: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区行政中心1131室,电话:0571—87702141。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06年1月23日